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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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科发〔202013

 

各区县、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426             

 

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济南市推进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围绕全省“1+30+N”创新体系布局,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并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山区、先行区、国际医学中心、莱芜高新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济南市。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

(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

(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鼓励我市现有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现有的各级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为技术创新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

第七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创建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市科技局择优予以推荐牵头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单位填写《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或《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转建类)》,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围绕十大千亿产业重点技术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战略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我市近年内亟待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等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增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为新旧动能转换和区域性科创中心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构建完善的党建体系。设立基层党组织,完善党员教育学习制度和管理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创新党建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体系创新,紧密结合科学研究、成果产业化实际需求,找准着力点、切入点,发挥党组织在机构运行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多载体搭建人才互动平台,组织引领科技活动,发扬科技创新文化,发布重要科技信息,维护科技系统风清气正良好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 通过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济南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31日前撰写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市科技局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我市十大千亿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时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5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5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