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

栏目: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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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

    (一)申请主体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贷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50%。

    3.贷款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

    4.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具体流程按各市备案工作要求进行。备案材料包括:《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附件2)《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附件3)及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备案复核

    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4)及相应备案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

    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

    2.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3个月。

   3.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4.年度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级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二)补偿标准

    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三)补偿流程

    1.补偿申请

    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附件5);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具正式报告(附件6)并报送省科技厅。

    2.补偿复核

    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付至贷款银行。各市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

    (四)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

    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附件7),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销公告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2020年12月30日及以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风险补偿按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截至2020年12月29日,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仍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指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