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能力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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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企业研发管理体系 要求》团体标准及相关评定规则,为规范企业研发能力评价工

    第二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科学技术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工作是基于行业自律,企业自愿申请开展的第三方服务,主要对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所具有的研发管理能力、研发投入能力、知识产权能力和研发驱动能力等四个方面作出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中“评价机构”是指受评价中心委托,开展企业研发能力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中“研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评价师”是指经评价中心核定,在评价机构从事企业研发能力评价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能力评价划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为1~5级。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则,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开展工作。

    第九条  评价工作在中国技术市场协会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由评价中心全面负责,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关于研发活动的要求。

    (二) 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 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初次评价应按以下程序

    (一)企业(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交申请。

    (二)评价机构确定受理后,与企业(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

    (三)企业(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交资料,评价机构进行文件评审。

    (四)文件评审通过后,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五)评价机构依据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查结果出具评价报告。

    (六)评价中心依据评价报告组织专家终审,作出评价结论并颁发企业研发能力评价证书,证书可在协会官网查询。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根据市场化服务原则收取服务费,接受评价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3年,评价中心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再评价申请,程序与初次评价一致,评审通过后颁发新有效期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满后,企业未提出再评价申请的,其证书到期自动失效。未进行年度审查或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其证书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证书仅限于获证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内,如有遗失、损毁、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可向评价中心申请补发或变更。相关信息在协会官网更新。

    第十八条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证书将被撤销,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一) 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

    (三) 评价中心认为需要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证书被撤销,评价中心应告知评价机构。获证企业如有异议,可通过评价中心向中国技术市场协会提出复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接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委托方)认为评价机构或评价师未遵守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评价中心投诉和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